印度高院重磅判例!AI/软件专利现有技术比对确立全新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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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微网
印度Flipkart对AI企业Voicemonk的智能虚拟代理系统专利提起异议上诉,马德拉斯高院终审维持专利有效,确认专利具备四项核心创新特征,厘清软件专利红线,统一软件/AI专利创造性比对规则。

一、案件概况:电商巨头挑战AI专利效力,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案系印度互联网巨头 Flipkart 针对 AI 企业 Voicemonk 授权专利提起的专利异议上诉案。针对 Voicemonk 名下已授权的智能虚拟代理系统专利(IN312437),Flipkart 曾在专利授权后提起异议,主张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属于纯计算机程序、公开不充分,应当被宣告无效。

印度专利局经全面审查,逐一驳回 Flipkart 的全部异议理由、维持专利有效。Flipkart 不服该局裁定,向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提起司法上诉。最终,高院全面认可专利局审查逻辑,驳回 Flipkart 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涉案专利法律效力。

二、专利背景:面向全场景的AI虚拟交互系统

涉案专利由 Voicemonk 于2016年11月提交申请,专利名称为《用于协助客户与业务的虚拟代理系统及方法》,聚焦网站、软件应用的智能化人机交互场景。

该专利核心功能逻辑清晰:系统可接收用户语音及文本输入、精准识别用户操作意图,在软件及网页端自动完成对应业务操作,并向用户输出整合结果,大幅简化人机交互流程。

专利申请初始包含3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修改后,于2019年5月8日正式授权,并于同年5月10日公示。2021年9月,Flipkart 发起授权后异议,由此开启长达数年的专利效力争议。

三、双方核心争议主张

(一)上诉人 Flipkart:涉案专利应当全部无效

Flipkart 从实体性与程序性角度,全面否定专利有效性,核心主张分为三点:

1. 审查标准适用错误:专利局遗漏关键现有技术文献,新颖性、创造性判定说理不足,比对标准存在偏差。

2. 属于法定排除客体:涉案方案仅为软件算法的常规实现,无实质性技术改进,属于《印度专利法》第3(k)条规定的纯计算机程序本身,依法不应授予专利。

3. 技术方案不具备创新性:专利所涉“操作标签绑定、动作关联识别、合并页面输出”等功能,均为现有技术已公开的常规设计,无全新技术贡献。

(二)被上诉人 Voicemonk:整体方案具备完整创新性

Voicemonk 答辩称,专利局已对7份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单独比对+组合比对的全面审查,所有对比文献均未完整覆盖涉案专利的整套技术架构。审查机关逐项核验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可专利性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专利效力应当维持。

四、法院认定:四大核心技术特征构成创新基础

法院与专利局经细致比对,最终确认涉案专利具备四项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创新特征,也是本案创造性成立的关键依据:

1. 操作关联存储机制:系统可独立存储应用内搜索、筛选、提交、比对等各类操作之间的关联关系;

2. 操作标签绑定体系:可对单条或多条业务操作匹配专属识别标签;

3. 智能化联动执行逻辑:不仅响应用户直接指令,还可依托预存的操作关联关系,自动联动执行后续配套操作;

4. 一体化合并输出能力:摒弃多页面依次展示模式,向用户统一输出单页整合结果。

同时,专利明确限定操作关联包含顺序关联、层级关联、横向关联三类核心逻辑,形成完整、闭环的智能交互技术架构。

高院重点强调核心裁判规则:AI及软件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判定,必须以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为评判基准,禁止割裂拆分单一技术特征进行碎片化比对。

五、现有技术深度比对:在先文献均未覆盖完整方案

本案中,Flipkart 提交 D1-D7 七份现有技术文献,试图否定专利效力,其中 D1、D2、D3 用于否定新颖性,D4-D7 用于主张不具备创造性。法院逐一核验后认定:

1. D1(谷歌语音查询路由技术):仅支持语音接收与数据生成,未公开操作关联存储、标签绑定、联动执行等核心机制;

2. D2(苹果智能助手系统):虽为市面成熟智能助手产品,但缺失本专利核心的关联架构、标签体系与横向联动逻辑;

3. D3(谷歌语音短语学习预测技术):仅聚焦语音识别训练,未覆盖整套智能执行与联动交互框架。

其余 D4-D7 文献所涉虚拟助手上下文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事件关联规则等技术,无论单独使用或组合引用,均无法完整覆盖涉案专利的全套技术组合。

六、关键判例援引:明确软件专利新颖性判定标准 

马德拉斯高院援引经典判例 Lava International v. Ericsson,进一步统一软件、通信类专利新颖性审查尺度:

只有当现有技术完整披露整套发明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额外实验、即可直接复刻实施该技术时,才能认定构成在先公开、破坏专利新颖性。

同时明确标准化审查流程:解读权利要求→锁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识别明示及隐含技术内容→比对核心差异→判断整体方案是否已被在先披露。

七、厘清软件专利红线:明确“纯计算机程序”排除边界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印度专利法》第3(k)条“纯计算机程序不授予专利”的适用问题,法院作出关键性界定:

涉案专利并非单纯算法逻辑与抽象软件程序,而是一套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形成了“接收用户输入—识别操作意图—联动执行业务动作—输出整合结果”的完整技术闭环,能够产生明确、真实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专利不属于法定排除客体,符合可专利性要求。该认定也为全球 AI 软件专利确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具备实体技术步骤、可实现具体技术效果的智能系统,不被视作纯粹的软件算法。

八、其他异议事项:程序性、形式性瑕疵全部不成立

法院同时驳回了 Flipkart 的其余全部异议理由:

1. 说明书公开充分:专利权利要求均能在说明书、附图中找到完整依据,审查修改流程合规;

2. 信息披露合规:申请人已依法提交法定披露表单,完全符合《专利法》第8条要求;

3. 程序正当合法:异议及上诉全过程中,双方均享有充分举证、书面陈述、庭审辩论权利,无程序瑕疵。

九、案件核心价值与行业启示

本次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终审判决,是2026年全球AI与软件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司法判例之一,彻底厘清了行业长期争议的两大核心问题:

1. 统一软件/AI专利创造性比对规则

彻底否定“碎片化拆特征比对”的抗辩逻辑,确立整体方案比对原则,极大提升了AI算法、智能系统、软件交互类专利的稳定性。

2. 细化软件专利授权边界

明确区分“抽象算法程序”与“具备实际技术效果的智能系统方案”,打破了“软件即不予授权”的片面认知,为全球 ICT、人工智能、人机交互领域的专利布局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未来,企业在软件与 AI 专利维权、无效抗辩、全球布局中,均可援引本案裁判逻辑,作为新颖性、创造性及可专利性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