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6 日消息,当下各地陆续推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不少消费者把能否享受补贴作为购车重要考量。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促成订单,在自身并不具备补贴经销资质的情况下,口头向消费者承诺可以申领补贴,事后却无法兑现,由此引发多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据人民法院报 9 月 4 日报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消费者损失 1.3 万元。
IT之家从报道获悉,2024 年 9 月,成某前往深圳某公司购买汽车,经过商谈,成某与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轿车一辆,总价 51.8 万元。购车后成某发现,该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且车辆供应商实为陕西某公司,并非深圳地区企业,导致成某无法申领深圳购车补贴 1.5 万元。
成某认为,其在订立购车合同前已明确告知销售人员其有申领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的需求,而销售人员已作出明确承诺,即与该公司订立购车合同不会对其申领“置换更新”购车补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前述损失应由深圳某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赔偿其损失 1.5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等政策文件,购买补贴名单上的车辆可以享受 1.5 万元 / 辆的一次性购车补贴。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的实际供应商系陕西某公司,而非与成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未在缔约前向成某告知其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事实,也未在缔约时告知其并非汽车实际供应商,且在车辆完成交付后仍未主动说明其系代销车辆。成某基于对深圳某公司经营资质的合理信赖,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等合同义务,但该公司的隐瞒行为,导致其丧失了深圳市“以旧换新”购车补贴申领资格,深圳某公司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成某作为消费者,需自行申领购车补贴,对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在补贴名单中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成某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结合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中规定的“‘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贴适用原则”,一次性购车补贴属于相对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后判决深圳某公司应向成某赔偿损失 1.3 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延伸阅读
深圳市商务局 2024 年 5 月发布的《深圳市 2024 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项目实施指引》中,置换更新补贴最高档为购车价格 25 万元(含)以上,新能源车补贴 8000 元 / 辆、燃油车补贴 7000 元 / 辆;而 2024 年 9 月印发的《深圳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将各档标准提高,其中购车价格 25 万元(含)以上车型,燃油车、新能源车补贴分别提高至 1.5 万元 / 辆、1.6 万元 / 辆。成某所购轿车总价 51.8 万元,属于 25 万元(含)以上档位,因此对应一次性购车补贴为 1.5 万元。
在补贴申领环节,补贴名单与申报区域也是关键。深圳市商务局 2024 年 6 月发布的补贴项目企业及门店名单显示,2024 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共 544 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符合条件的汽车经销企业选购车辆,并通过微信小程序选择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法人企业注册地)在线填报申报。由于案涉车辆实际由陕西某公司供应、发票开具主体并非深圳本地补贴名单内企业,成某因而丧失补贴申领资格。
类似的购车补贴纠纷在各地并不鲜见。2026 年 8 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曾调解一起因汽车销售商家代办“以旧换新”补贴怠于申报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委托销售方代办补贴申报,但商家始终未将申请上传录入,待申报期限截止、系统关闭后消费者才得知无法补报,最终经法院调解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 14350 元。
